問題描述:
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,是不是也要像專票一樣,在購貨方信息欄把我公司的信息填完整,而不只是一個公司名稱?如果只有一個公司名稱,這樣的發票合規嗎?從7月1日開始,是不是就不應該再取得地稅局監制的發票了?公司取得的建筑服務、不動產租賃發票,需要在備注欄標注清楚不動產所在位置嗎?
解答回復:
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,與開具專用發票規則一樣,只是在開票信息上要求不嚴格,只要有企業名稱就可以開,其他信息正常開具即可。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)規定,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為營改增發票使用過渡期。在過渡期內,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地稅開票系統開具地稅發票,地稅發票用完后,納稅人應向國稅部門申領發票,并通過國稅相關系統開具。2016年7月1日起,必須全部使用國稅發票。對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地稅發票,有特殊情況的,經過審批可適當延期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。
銷售建筑服務、出租及銷售不動產發票需要注明不動產的位置。